《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构筑坚强后盾
2007-04-23  来源: 椒江区消保委  作者: admin  点击:  
  今年3月23日,椒江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衣物干洗消费纠纷。消费者金女士将一件价值800多元的ONLY羽绒服放在**干洗店干洗。取衣服时发现衣服颜色深浅不一。于是要求该干洗店赔偿。受理投诉后,区消保委对衣服进行比对,发现金女士所说情况基本属实,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最后,被诉方一次性补偿申诉方人民币140元整。双方对此结果均无异议。
  近年来,洗染服务业方面的消费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3月15日,浙江省经贸委、省消协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至此,染洗服务业中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就变得有法可依。
该《办法》指出洗染服务业具体包括衣物清洗、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接受衣物时应当履行的具体责任、洗染业服务单据的具体内容、保价精洗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经营者不得有的具体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一是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二是不明示服务项目、价目表、随意要价;三是以“水洗”冒充“干洗”;四是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辅材料;五是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六是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衣物洗染应达到的具体洗染质量标准。如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不能修复或经修复后仍有明显痕迹的)、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实行保价精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双方事先约定要求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或造成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非保价服务的,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标注的价格、时间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不足一年按一年计),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购买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赔付额不低于购买价格的90%;购买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赔付额不低于购买价格的85%。不能出示购衣凭证的,按洗涤费用的20倍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需要保留损坏衣物的,经营者可减少30%的赔偿额。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
  此外,若经营者有上述六项不得有的经营行为,依照《办法》规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所购衣物原价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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