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珠宝金饰的买卖日趋频繁。但是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饰品后,却遇到质量问题,消费纠纷随之增加。在这种背景下,浙江省于2004年1月1日出台了《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
根据这一《暂行办法》,椒江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珠宝纠纷。3月5日,一位赵女士来到区消保委,称其于2月28日在某珠宝店花费5428元购买的一款彩色钻链现掉了一颗钻石,怀疑是钻链质量有问题。受理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将该珠宝送检,确认钻石脱落不是人为造成,于是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珠宝店同意将这款钻链修复。双方当事人对这一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浙江省境内从事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三包”有效期为1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可选择退、换货,15天内可要求修理或更换。考虑到饰品价格比较昂贵、使用寿命较长及购买后不经常使用,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质量问题,因此珠宝“三包”特别规定包退、包换的时间分别为10天和20天。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珠宝饰品的换货,《暂行办法》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但针对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比较少的特殊情况,珠宝“三包”规定,更换时按原价格计算,抵扣新换饰品的价格,消费者对新换饰品至少享受原饰品的优惠条件。
此外,考虑到商家在处理珠宝饰品纠纷时,有时争议责任不明确,当事人相互推诿,使得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的,珠宝“三包”还规定:“经消协或宝石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可以按‘三包’规定进行退、换货或修理。”(椒江区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