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按照消法依法赔偿
2007-05-21  来源: 黄岩区消保委  作者: admin  点击:  
  2001年12月7日,张喜来、沈锡明、徐友享等10户投诉人通过拍卖程序,向黄岩滨江世纪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滨江指挥部)购得玉兰新村共十间营业房的产权。2005年,房屋主体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房屋出现程度不同的倾斜、沉降、大梁断裂、屋面漏水、门窗变形等等,投诉人了解到房屋的地梁没有按图施工,甚至偷漏,从而造成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投诉人向滨江指挥部反映情况,要求滨江指挥部按照质量要求予以维修,同时赔偿营业损失费、门面装修费等每户大约6-7万元,滨江指挥部只同意按照质量要求予以维修,但就赔偿问题,双方存在较大差异。由于赔偿问题没有解决,维修也一直未予实施。因此,投诉人多次向政府分管领导、信访、人大等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同时,投诉人也向消协反映,但因为双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一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滨江指挥部要不要赔偿10户申请人房屋装潢费等损失。如果要赔偿,具体应赔偿多少金额。围绕这个焦点,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使投诉人装潢受到损坏,其合法权益因为被诉方的过错受到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经过现场察看、征求专家意见及相关部门的评估,实事求是地计算出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从中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金额。并多次与双方协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被诉方按工程质量要求,对十户投诉人的房屋进行修复,维修金额约50万元;同时,根据投诉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十户投诉人经济损失共12.2万元。
  针对以上出现的事情,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规定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在本案中,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程度不同的倾斜、沉降、大梁断裂、屋面漏水、门窗变形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应承担维修期间消费者所受到的门面装修、广告牌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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