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不合格 按照规定退、换货
2007-06-8  来源: 路桥区消保委  作者: admin  点击:  
    2006年,路桥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家具甲醛超标而引发的消费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家住新桥的陈先生日前在路桥为了给6岁的孩子购买了一套儿童家具,营业员称该家具材质全部采用“实木芯板”,价格2480元。因为是给孩子用,陈先生特别注意了家具的甲醛问题,在营业员的保证下,才放心购买了。然而新家具始终有股刺激味道,而且愈来愈重,小孩子实在受不了,坚决不愿住进这间房内,陈某找到家具城,营业员拍胸脯说:你去检测好了,我们的产品保证符合标准的!在征得厂家同意后,陈某将家具送去检测,测试结果为1.6MG/L,超过质量标准0.1,判定为不合格。经消协调解,厂家负责全额退货,并承担检测费用。
    面对不断上升的家具消费纠纷,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指出家具属三包商品,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和待修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消费者凭有效购物凭证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3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6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在三包期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二条退货。
    在三包有效期内,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和三包凭证背面书面注明,并加盖印章。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产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误工费用和差旅费用。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4、有效购物凭证与修理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5、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或者处理(削价)品不实行三包的;
  6、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7、单件产品售价在50元以下的(成套产品以每件的平均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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