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品牌彩电也不能降低“三包”标准
2007-07-5  来源: 临海市消保委  作者: admin  点击:  
    近日,在临海杜桥打工的金先生向杜桥消保委分会投诉,称自己于2006年10月10日在杜桥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17英寸彩电,价格为450元,但仅仅使用了7个月,电视机显示器就发生了故障,金先生找到店家,店主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拿到街上的维修部,维修部说无法修理。于是他找到消保委,希望能帮助他解决。
    接诉后,工作人员马上联系该电器店,老板称当时说好这种彩电价格便宜,所以保修期只有6个月,而且发票上已经写明。现在已超过保修期一个月,店家不负责保修是理所当然的。金先生却说,自己当时根本没有注意到发票上的保修时间,是在电视机发生故障后才发现保修期是6个月的,如果当时看见了,他就不会买,再说电视机的保修期按照有关规定都是一年的。
工作人员仔细地查看了电视机的说明书和有关资料,发现该彩电没有品名,只标明“数码高清”的字样,出产地址是广州市雅顺电子有限公司,保修单上的保修期是一年。那么店家为什么在发票上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呢?店家说这种彩电本身不是品牌机,任何电器店都只负责6个月的保修,是他们行业内不成文的规定。
    在消保委的调解下,该彩电作折价退货处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电成为进入寻常百姓家的普通消费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也不断上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彩电被列入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目录规定彩色电视机“三包”有效期整机一年,主要部件(显象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三年。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51号
E-mail:xfzxh@tzaic.gov.cn 电话:0576-8517523 传真:0576-851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