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消费者刘小姐情绪激动地向临海市消保委电话求助,称新买的手机,使用了一夜,因质量问题于第二天到该店退货时,店方扣除了她50元的外壳磨损费,刘小姐表示不能接受,并与店方起了争执,要求帮助解决。
刘小姐诉称5月2日在临海某手机店花1000元买来一款夏新手机,因质量问题于昨天晚上换了一只同型号同款式手机。今天又出现无法开机,经店方检查确认为功能键失灵。消费者刘小姐对此型号手机失去使用信心,要求退机,店方同意退机,但要扣除手机外壳磨损费5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马上把当事人双方约到办公室,在确认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后,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店方进行法规宣传,指出刘小姐的手机是昨天刚换的,符合退货条件,要求店方按规定全额退款给消费者。通过消保委工作人员有理有据、耐心细致的工作,店方全额退款,投诉当场圆满解决。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充电器(充电座)、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合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