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7日,消费者陈某来到临海市消协,称2006年6月1日,带着儿子在某餐厅用餐,其儿子独自在餐厅内的儿童乐园里玩耍时不慎被里面的器械绊倒而摔伤,手臂、腿部多处受伤,先后共花去医疗费用7458元,要求店方赔偿医药费。
陈某认为既然该店餐厅设置了儿童乐园,就应该尽到相应的责任,因店方的失职,才导致他儿子受伤,店方应赔偿全部的医疗费用。店方则认为,本店餐厅内的儿童乐园是免费服务项目,本店已在儿童乐园张贴告示:“小孩应在家长陪同下玩耍,否则发生意外店方不负责”。且小孩受伤后本店也派人陪同小孩到医院检查,并支付了医疗检查等费用,已尽到了相应责任,由于陈某监护不力,才导致其儿子受伤,其他的治疗费用应由陈某自己承担。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请求消协解决。
该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约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该消协认为:店家餐厅内的儿童游乐园虽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但仍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店餐厅在游乐场旁张贴的《××儿童乐园使用规则》:“乐园游乐设备供90厘米以上、125厘米以下儿童使用”;“请家长在儿童游玩时,务必进入游乐区,在旁照顾自己的小孩,谨防意外”。该餐厅已尽了一定的告知与警示义务。但“经营者的店堂告示,含有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其内容无效。陈某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店方支付陈某3700元人民币作为一次性补偿,其余费用由陈某自负。
从此案的调解中得到两点启示:1、对责任的承担,要合理合法,客观公正,不能只强调对方过错责任。2、损害索赔要理性,做到有理有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