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费者周某来到市消保委投诉,称:去年6月由温岭某装饰公司包工包料装修的一套商品房,今年1月,发现卫生间地平板下的三通接头漏水,水泄至卧室积水2-3公分,造成墙体、地板发霉,与投诉方交涉不下,要求处理。
市消保委受理后,立即与装饰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负责人对消费者造成的生活上的不便深表歉意,并同意尽快拿出修补方案。方案中双方在重作上产生了分歧。投诉方要求地板、地垄、门套、底脚线、壁橱全部拆除重作,所有泄水墙体从地平面线以上1米拉直铲除、恢复原样,不能出现上下两色。而被诉方认为门套、底脚线、壁橱不需要拆。在这种情况下,市消保委说服了被诉方放弃修复,按相应损失金额给予补偿,由投诉方另寻公司修复。最后,经调解,由装饰公司一次性补偿给投诉方11000元,损坏部分由投诉者自行修复。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必须予以修复。该办法对最低保修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也就是说,房屋装修在保修期内出现装修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单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 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