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丢车谁之责?
2007-09-27  来源: 温岭市消保委  作者: admin  点击:  
    日前,消费者林某骑着新买的20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来到温岭某饭店参加其亲威举办的婚宴。一个多小时后,吃了喜酒的林某高高兴兴地走出饭店,却发现停在门口的电动自行车不翼而飞了。原本欢欢喜喜的赴宴,因发生了丢车事件,使林某很不开心,于是林某向饭店交涉。饭店马上报警,从现场监控录像上看,发现确实有一嫌疑人用开锁工具打开了电动自行车骑走了。林某认为他当初停车时问过保安,保安未反对其停车在门口的,因此此次车辆失窃,是由于饭店保卫工作的疏忽,要求饭店赔偿2000多元损失。饭店负责人认为,饭店已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牌上有明确的警示语,林某未在饭店停车场停车,饭店又未收取停车保管费,且饭店在事后积极协助林某处理此事,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交涉未果,林某将此案投诉到温岭市箬横消协分会。
    根据《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可合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出具停车保管的收费凭证,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凡只收停车场地费或免费提供消费者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停车场醒目处提示消费者关闭车门窗、加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若发生失窃,应及时报案并协助处理。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饭店从事消费活动,但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且饭店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消费者在停车时,保安当时未明确说明情况,致使消费者误认为保安会负保管责任。经过调解,饭店同意支付700元作为补偿费,安慰一下消费者。至此,一场因丢车引起的消费纠纷已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餐饮业经营者都有了详细的说明并有了基准规范和经营行为规范,同时对消费争议处理都有了具体规定。
    《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法》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都有了具体卫生要求,并对采购的食品有了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食品;
    (五)容器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特别是生猛海鲜)必须计量准确,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使提供的食品数量短缺。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要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点菜价目表必须明示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时令菜肴标明当日售价;
    (二)提供的茶水要收费的,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价格;
    (三)提供服务要额外收取费用的,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四)接受团体宴席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企业可收取不高于宴席总金额的20%定金,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 权要求退还定金,餐饮企业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允许消费者自带宴席用的酒水、饮料、食物的,向消费者收取的加工服务等费用由双方事先商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对食品安全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行优惠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等;
    (六)结帐时,应提供清单,标明具体消费项目的品名、数量、单价及合计金额。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建筑装潢、商品陈列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应设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餐饮业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者贵重物品保管服务的,要在店堂醒目处提示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如遇遗失时,应积极协助处理。
    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可合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出具停车保管的收费凭证,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凡只收停车场地费或免费提供消费者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的,必须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并在停车场醒目处提示消费者关闭车门窗、加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若发生失窃,应及时报案并协助处理。
    餐饮业经营者接受事先订餐服务的,应有订餐记录,安排桌位。超过约定就餐时间消费者不到,服务人员应及时电话联系;超过约定时间半小时以上的,企业可以取消预订服务,并告知消费者。
    餐饮业经营者可以不接待下列消费者:
    (一)携带危害安全的物品进店者;
    (二)携带宠物者;
    (三)从事违法活动者。
    餐饮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行为。
    餐饮业经营者处理消费争议时,应该有理有节,不得侮辱消费者,不得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避免与消费者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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