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租房,消费者遭遇一房二主
2007-10-19  来源: 玉环县消保委  作者: admin  点击:  
  9月28日,一消费者在玉环县消费维权网上向县消保委律师支援团林律师咨询了其租房遇到的麻烦事。据该消费者说,其于07年6月21日通过中介租房一套,与房主签订合同租期半年,12月21日到期。现已支付了半年的租金4800元及押金1000元,共计5800元整。但在现9月底,突然又冒出一个房东,说是把该房子租给了与他签订合同的所谓房东,原来所谓的房东实际上也是租房人。真正的房东也是刚知道他的房子已经转租的事。他们之间签的合同在11月份到期,如需再续签,在10月份就得交下半年的房租,或10月份就得搬出去。现所谓的“房东”已联系不上,不知去向。因当时通过中介介绍时,其疏忽了看房东的房产证,中介也没有说清楚是转租,以致现在发生这样的局面。
该消费者向律师咨询了以下的问题:
  1、其能否可以要求中介来解决。(注:当时其是没有和中介签合同的,是和所谓的“房东”签的,但中介收了总租房款的30%服务费,和看房费。)
  2、其能否向“房东”要回所交纳的押金及没有住到的几个月的租金。(注:房东同时也收了所谓的“房东”1000元押金)
根据该消费者的陈述,县消保委律师支援团林律师对此作出了解答:承租人转租房子应该事先经得出租人同意,该消费者的情况属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因此,消费者与所谓的“房东”的转租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对其要求消费者搬出该房不能起到有效的抗辩作用。就此事件,转租人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中介机构有审查租赁物真实性的注意义务,却没有注意,显然具有一定过错。因此,1、消费者可以要求中介解决此事。2、消费者有权向转租人要求返还押金以及未到期的几个月租金。
  在此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个人在承租房屋时,应注意防范租房陷阱:(1)看出租房的产权证;(2)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1)审查主体资格;(2)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阅书面合同。(3)对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期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4)签订合同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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