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某通过消协网站投诉某物流公司玉环分公司,原因是其爱人经该物流公司从长春托运的货物在托运过程中被盗,要求该物流公司赔偿损失,但其与该物流公司经多次协商不成。
事情经过:王某爱人从长春通过该物流公司托运一箱货物到玉环,箱内装的是一些贵重的化妆品、衣服及皮包等物品,并作了五千元的保价。而当王 某从该物流公司提货回家后,其妻发现箱内的贵重的东西都没了。王某记起当时该物流公司通知其提货时,为其办提货手续的人并非该物流公司的员工,且当时就注意到该货物箱的包装带已没有了,货物很少,但当时其没在意。而该物流公司长春货物接收处的人能证实王某爱人当时到该处托运货物时具体包装情况,且货到玉环后,为王某办理提货手续的人也能证实当时其提货时该货物箱的包装带已经没有了,其也发现该箱的外包装透明胶带与原包装透明胶带也不符。
我县消协对王某投诉的具体案情进行详细了解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均有过错,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由被诉方补偿给投诉人1800元钱,一次性了结此纠纷,双方无其它争议。
关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对未保价货物受损方面的规定。赔偿范围不包括债权人因此所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不能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限制。承运人赔偿应当以交付时到达地的价格计算。但是在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有主观的故意时,承运人则应赔偿全部损失。即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的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对已保价运送的货物赔偿的确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送的,在该货物受损时,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的实际损失,但要以保价金额或托运人声明的金额为限,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而在运输过程中常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山洪暴发、泥石流、重大疫情,国家政令等造成货损,由于承运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故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免除承运人赔偿责任,但同时承运人也无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这即是公平分担风险的法律原则。《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可以自愿办理保险,以尽量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