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消保委历时2个月,召集相关五方人员多次调解,终于成功调处一起油漆泛白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6万余元。
2006年10月24日,消费者周某在个体经销户陈某处购买某品牌油漆用于新房家具装饰,由油漆工许某施工,在施工完成一个月后,漆在紫色面板表面透明层油漆全面泛白,周某怀疑油漆质量有问题,遂向陈某交涉。鉴于油漆已经全部用完,无法直接进行质量鉴定,相关各方都刻意推卸责任。陈某称油漆泛白是油漆工技术原因,即使是质量问题也应由某品牌油漆台州代理商承担。总代理商尤某对周某的部分柜门进行重新脱漆施工,仍无效果,在涉及赔偿问题上,尤某坚持油漆是合格品,不承担质量责任,即使赔偿也要由厂方赔偿。油漆工许某则自称自身具有近20年的油漆经验,绝对不存在施工技术问题。面对“踢皮球式”的责任推卸,维权无望的周某遂于7月向天台县消保委投诉,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家具材料损失费、油漆费、施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6.25万元。
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随即召集周某、个体户陈某、油漆工许某、总代理商成尤某及生产厂家代表五方进行实地勘察并听取各方意见,同时走访了有经验的油漆工、油漆经销商,了解到油漆泛白的主要原因。8月23日,消保委再次召集相关五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对于维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对此无过错理应依法获赔偿。最终各方达成“某品牌油漆厂方及台州总代理商共同提供白色面漆进行覆盖式翻工并赔偿4000元;油漆工许某负责免费施工并赔偿3000元;个体经销户陈某赔偿1000元”的调解协议。至9月6日,各方均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一起久拖未决的油漆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县消保委提示:当前,一些消费者在油漆装饰时一般采取自己选材、买材,再找一些无市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工人进行施工的方式,而自然人工人无规范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施工质量风险的能力也相对效弱。同时由于缺乏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往往仅与施工方以口头方式简单约定施工费用,未针对潜在的质量纠纷风险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容易出现责任推卸局面。为此,广大消费者在进行装修时,一方面要选取有资质、信誉的单位进行施工;另一方面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事先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尽量减少质量纠纷风险,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