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农资经营者直面农业、农村、农民,且大多是土生土长,更应承担起规范经营、服务桑梓的社会责任。
一、农资市场日趋规范,涉农投诉明显减少
近二年来,天台县消保委没有收到过5户以上的群体性涉农投诉,今年涉农投诉也仅3件,仅占投诉总量的2%。主要原因:一是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事后维权”的同时,将护农工作重心科学地转向了“事前防范”。举办各类农业知识讲座,推广“实施农资准入工程店”,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等。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科学务农的水平和畅通了消费维权的渠道。今年5月15日,南平乡山头郑村村民投诉的“克斯二号”马铃薯开裂纠纷,就是农业专家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块,通过实地调查,用事实向村民讲释了;造成马铃薯开裂、畸形的原因是农民误将迟熟的“克斯二号”当作早熟品种,枉用薄膜催熟所致,当场平息了这场纠纷。5月21日以此案例通过“天天天台”报,提醒农民要科学种植,不要盲目催熟;在购买种子等农资时,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咨询经营者,经营者有介绍和说明的义务。据了解,县农业局今年调处的涉农投诉已有24起,是消保委受理数的8倍。二是农资经营者通过农业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规范了经营行为,提高了农资产品和服务质量。散布全县乡村的“实施农资准入工程店”,商品分门别类,《经营守则》等醒目、有秩地挂在店堂墙上,使人耳目一新,普遍都做到了“百问不厌”,受到当地农友的好评,从源头上扼制了涉农纠纷的发生。三是一旦发生涉农纠纷,农资经营者能在先从自身找原因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查明纠纷原因、分清是非责任、即时化解矛盾。二00五年雷木坑藠头案就是其中1例。当年有一山林承包人投诉称:农资商店卖给他的复合肥使用后,造成40余亩藠头霉烂、损失惨重。农资商店积极配合农业局的专家和消保委干部爬上山顶,实地勘察,用事实说明藠头减产是山脊土质所致,与复合肥无关。投诉人也心服口服,及时化解了供需双方的矛盾。
二、认真履行经营者的义务,满足建设新农村日益增长的农资需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该法从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的“经营的义务”也是农资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十项义务分别是:1、依照规定和约定履行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8、根据规定或约定履行”三包“的义务;9、不得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消法》以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该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为主线,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规定了上述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该法在第二条中作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确立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基本法的地位。
结合近几年涉农投诉,就有关经营者的义务作简要介绍。
2005年三合、洪畴两镇9村116户农民因购买使用了貌似“俄罗斯”的“波尔达”复合肥,致使328.64亩小麦和12.16亩油菜严重受损,农民可得利益损失51817.04元。这起涉农群体性投诉受到了省、市、县三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分别作了“速查”、“依法处理”等重要批示,省工商局将其作为当年1号督办案件。后经调解农资经营者赔偿农民4.5万元。国家《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规定了“标识所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的语言、图形、符号等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波尔达”在其包装袋上用粗红正楷“俄罗斯”三字冲淡了“波尔达”行书字体的标识,农户均认为它就是“俄罗斯”牌复合肥。这样标识的肥料显然属于上述国家规定“停止销售”的肥料。农资经营者引进、出售了这类肥料,就是未尽《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义务(亦即上文中第3项义务),给农户造成损害,就应该按照《消法》第四十四条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敌敌畏药害案也是如此。那年10月9日,雷峰乡状塘村杨文兴等43户投诉称:他们在8、9月间所购的“苏中”牌80%敌敌畏,使用后病虫未被杀死,反而造成虫害,致使单季晚稻减产15600斤。涉案农药经农业执法大队送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鉴定,“敌敌畏含量仅8.9%”,比标准要求低了68.6个百分点,结论为“不合格”。后经调解,农资经销商先予赔付农民可得利益损失5500元。
今年7月3日,临海瓜农金飞武投诉:其于2月初购得4包“浙蜜3号”西瓜种籽,种了4.5亩,现西瓜长大,发现大部份空心、裂心,无法出卖。农业局专家二次赴瓜田勘验,同时向农资商店作了调查。后在调解中,农资商店执意强调:西瓜种籽是合格的,西瓜心空裂是瓜农管理不当所致。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瓜农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也就是上文所列经营者第4项“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这起涉农纠纷,种子标的尚无违约的证据,亦即“侵权责任”尚不能成立,但作为负责任的农资经营者,对于履行“告知义务”应该说是存在缺陷的。引起诉讼,对双方终究不是好事。应当引以为戒。
三、规范经营,推进农资市场健康有秩发展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农资商品的科技含量必然会越来越高,农资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必将随之增加。“规范经营”只能是不断向上提升、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固定式的。当前,应注重以下三个环节。一是把好进货关。除了要按相关的法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验收、做好登记、仓储等一般性工作外,更应运用好《消法》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进货要从正规渠道,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单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责任,也可以约定提存赔偿预备金。二是认真履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要熟知经销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有效期限等基本知识,认真做好商品介绍、说明、提醒等工作,记好销售台帐,记录好“告知”内容,实实在在地为农民致富服务。三是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提倡跟踪服务。一旦发生涉农纠纷,更要以负责任的资态,认真查找原因,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平、及时地处理纠纷,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