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
2007年省消保委在全省消保委系统组织开展了信息宣传评先活动,各地积极响应,狠抓落实,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费年主题、新消费运动和各类维权事迹,向社会较全面地反映了我省的消费维权状况,有效地提升了消保委的工作力度和社会影响力。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各地继续做好信息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新消费运动,省消保委决定在全省消保委系统内开展2008年度信息宣传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评选标准
(一)宣传工作基础建设(共35分)
1、重视信息宣传工作,有专人负责消保委工作信息的宣传,信息发布及时;(5分)
2、定期编印报刊、杂志、知识手册等信息刊物;(10分)
3、建立消费维权网站,网站栏目完善,内容更新及时;(10分)
4、与当地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联合开办固定宣传栏目,社会反响良好。(10分)
(二)系统宣传(共35分)
被《浙江消费》、浙江消费维权网、省局政务网、中消协信息网录用的文字稿件、图片新闻,每篇计1分。以上录用不重复计分。
(三)新闻媒体报道(共30分)
1、中央级媒体:新华社(通稿或内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每篇计2分;
2、省部属及省级媒体:中国消费者报、市场导报、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浙江卫视、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在线,每篇计 1分。
同一稿件刊登在不同媒体上,按最高得分计算。
三、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各市消保委按照评选标准,负责做好初选和推荐工作。
(二)凡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需填写《2008年度信息宣传先进单位申报表》,并上报出版刊物、信息宣传刊登件的复印件作为评分的依据。稿件录用日期应为2008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上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市消保委汇总各地申报材料后,于11月30日前将所有材料邮寄至省消保委。
(四)省消保委对各地推荐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后,市消保委评分前三名为信息宣传先进单位,县消保委评分前五名为信息宣传先进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2008年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被评为信息宣传先进的单位,应对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进行奖励。
省消保委联系人:张益平,电话:0571-88000315-6827。
附件:2008年度信息宣传先进单位申报表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年度信息宣传先进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 | |
负责宣传工作 人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信息网站网址 | |
定期编印的信息刊物名称及简介 | |
与媒体联联合开办的栏目名称及简介 | |
申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消保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请随附编印刊物、信息宣传刊登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