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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将修订,广大消费者可向市消保委提建议
2008-07-29  来源: 台州市消保委  作者: 台州市消保委  点击:  
    现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是2000年新修订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11日实施。《实施办法》实施7年来,已成为我省广大消费者最熟悉、最常用的法律、法规,而我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展。政府有关机关部门高度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了行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机制。7年来,全省工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调节消费投诉89万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亿多元,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以及广大消费者消费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实施办法》的有些规定与客观情况和现实需要已不相适应,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邮购消费、精装修商品房等消费纠纷,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些案例往往不了了之。
    浙江省人大已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列入2008年二类立法(修订)项目。我们希望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积极踊跃参与,向我们来电来信,就哪些消费领域需要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哪些行业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售后责任制度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还可以创设哪些新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向我们提出关于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宝贵意见。

    市消保委联系人:彭波、李娈萍
    市消保委联系电话:88517523、88518592
    联系邮箱:pb8508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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